公安机关涉案珠宝等贵重财物管理将执行新规
发表时间:2016-03-18     阅读次数:     字体:【

一转眼2015年已经过去了三分之二,踏进9月的第一天,就有一大波大事等着你——手机不实名认证业务将受限;9月3日加班可获双倍工资;不安全食品依法召回限时;无3C认证的儿童安全座椅禁出厂……条条新规都与咱河北人的生活息息相关,本报就“9月新规”进行盘点并逐一追访,赶紧来看看吧!

严禁办案人员自己保管涉案财物

《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》

《规定》明确,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扣留等措施;依法对文物、金银、珠宝等贵重财物采取查封、扣押、扣留等措施的,应当拍照或者录像,并及时鉴定、估价;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,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措施,退还当事人。

对价值较低、易于保管,或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,以及需要先行返还的涉案财物,允许办案部门设置专门场所,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保管,严禁由办案人员保管涉案财物。

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。

■追访

“目前我省乃至全国来说,对于涉案财物的保管都属于薄弱环节。”一位公安民警告诉记者,仅从公安系统来说,涉及涉案财物的部门很多,有交警、环保警察、刑侦、经侦、食药、治安等多个警种。

前几年我省要求在公安分局设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,但受资金、场地、人员等方面的限制,这部分工作难度较大,抓得不是很好。

规定中要求,有条件的地方,可会同检、法部门建立多部门共用的管理中心。对此上述民警表示,由于涉及到检察院、法院等部门,可能实施起来比较困难。

摘自河北青年报 原标题:这些新规今起影响咱的生活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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